一、关于组织名称问题
南阳稿《章程》草案中有三个名称:“中华谢氏宗亲联谊总会”、“中华谢氏宗亲总会”、“中华谢氏联谊总会”。武汉稿《章程》草案中用了一个名称:“中华谢氏联谊总会”。我认为:“宗亲总会"的内涵宽得多,它包括了“联谊”、“架桥”、“修谱”、“建祠”、“研究谢氏文化”等诸多内容。而其他名称都有局限性。因此我起草的本子用了“中华谢氏宗亲总会”一名。因它要在海外使用,所以又附上了英文名。
二、关于总会设址问题
武汉发出的《章程》草案中有二处“总会会所设香港"的条款。一些宗亲担心会变成第二个“全球谢氏宗亲总会”,因此对成立中华谢氏宗亲总会不热情。而如果本会在香港注册,香港要有会址才行。所以我在修改我起草的《中华谢氏宗亲总会》章程时进行了变通,表述为“本会总部暂设中国香港,总办事处设中国武汉”。
三、关于入会门坎问题
武汉稿《章程》草案中设置了较高的入会与当选门坎,如会费从100元到20万元不等。这就出现了三个问题。一是会员之间交会费的不平等。二是因门坎太高,会把一些经济不宽的优秀人才排斥在外。三是它似乎把一个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变成了一个按股控权的股份制企业。有经济实力的领导者可以多出一些钱,但不宜在章程中体现,可另行约定。基于此,我稿草案中只规定了较低的、平等的会费。
四、关于具体任务问题
南阳稿《章程》草案中与武汉稿《章程》草案中都规定了具体工作任务,具体到了“落实《武汉宣言》”、“修建中华谢氏大宗祠”、“编纂《中华谢氏通谱》”、“设立中华宝树基金会”等,这有些欠妥。其一,章程是社团的“宪法”,不宜规定得太细,有些事只宜制定一个原则。其二,章程是随这个社团的产生而产生,终止而终止的,具有长期性。而具体任务是一过性的,这个任务完成了就不存在了。比如,当建祠修谱完成时,我们不能永远说“落实《武汉宣言》吧"?如此一来,章程上的‘任务”不就成了空数了?其三,因为社团尚未成立,有些名称没有坐下来研究确定(如“中华宝树基金会”、“中华宝树艺术团”等),所以也不宜先规定具体名称。因此,我稿草案中只规定了任务种类,没规定具体名称。
五、关于领导者职责问题
领导者的职责可在章程中规定,也可另外行文专门规定。为了避免本章程太冗长,我没有将领导者职责写入草案。如果认为一定要在章程中规定,也可以补上。
六、关于章程中尚未规定的内容如何办的问题
有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东西,可以在章程中省去,依法律法规或政策办就行。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用做法办理。这一内容己写进了草案。
特此说明。
宗愚谢五八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