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全称为“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简称“华谢”。
第二条本会是以中国大陆谢氏宗亲为主体的全体谢氏族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研究谢氏文化,开展宗亲联谊,架设族裔桥梁为宗旨。为谢氏族人爱国、爱家、敦亲睦族、传承先贤德懿、共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恪守属地政府的法律,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中国武汉,总办事处设中国南阳。可视其情况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
第二章 目的与任务
第六条本会以代表大会、宗亲联谊会、学术研讨会、工作交流会、事务专题会等形式开展活动,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
第七条修纂中华谢氏总谱与谢氏志;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
第八条修建谢氏总祠;对谢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指导、协调各地修建宗祠、庙宇、墓茔与纪念堂馆。
第九条创办谢氏网站与谢氏会刊;研究与宣传谢氏文化。
第十条 宣传谢氏名人,树立学习榜样;挖掘、整理、研究、出版谢氏名人著作。
第十一条 架设经济协作桥梁,为会员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设立慈善基金会。该基金用于族内的扶危济困与资助族内的学子完成学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的谢氏组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谢氏族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总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氏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本会刊物与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有免费获得会刊的权利。
(四)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的事务管理、财经运作、公产保护、公益事业等活动,有批评与监督权。
(六)有优先参加谢氏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七)会员一半以上联名,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与各科室正副主任,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常务理事会应在接到10人联名书面提案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维护本会团结。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敬宗爱族。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费每届200元,团体会员每届2000元。均多交不限。
(五)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六)本会实行无薪制,会员要有义务为族人服务的精神。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常务人员的因公差旅费予以报销,对专职工作人员发给适当酬金,对耽误时间较多的人员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效期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