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组织机构产生办法根据《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第四章规定,经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中华谢氏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组织机构产生办法。一、 总会设总会长一名,常务副总会...
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组织机构产生办法
根据《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第四章规定,经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中华谢氏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组织机构产生办法。
一、 总会设总会长一名,常务副总会长一名,副总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职条件依照《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 各省、市、自治区依法注册成立的谢氏宗亲联谊会(或文化研究会)会长原则上作为副总会长候选人。秘书长原则上为总会副秘书长候选人。
三、 暂未成立省级谢氏组织的省、市、自治区,联谊活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联谊会会长或知名谢氏宗亲可担任总会常务理事,理事。
四、 凡总会筹备委员会委员均为总会理事(本着自愿原则)。
五、 待中华谢氏联谊总会成立后,总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多年来为谢氏文化研究,谢氏宗亲联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世谢”、“全谢”领导及国内外德高望重的谢氏知名人士聘为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
2011年4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